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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在即 二类苗将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

  《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疫苗法》)于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这是单独为一类产品所立的法,前所未有。”疫苗科学专家陶黎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他支持我国在已有《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再以专有法律规范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这体现了国家对疫苗这一特殊药品以及公众健康的高度重视,是疫苗领域重大的发展契机。”

  监管趋严,补偿范围目录管理

  在《疫苗法》诞生之前,疫苗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余疫苗管理方面的条款则散落在其他文件以及《药品管理法》中。此次即将******的《疫苗法》,无疑是我国目前疫苗领域最全面的一部法律。

  《疫苗法》对疫苗领域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了对疫苗从研发、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链条监管。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药监局、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管对象包括疫苗生产厂商、流通企业和接种单位等,推动了整个疫苗行业的不断进步。

  此外,此次《疫苗法》三审稿还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此前的二审稿也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创建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意味着对疫苗行业的监管将不断趋严,也昭示着疫苗行业的集中度有望持续提升。

  联席会议制度将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定期分析疫苗安全角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发布,组织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工作的意见,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

  此外,《疫苗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保障补偿费用。此前,《疫苗法》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只要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有包容性,但哪些是“不能排除”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三审稿。

  二类苗处境“尴尬”

  不过,《疫苗法》的******可能会让二类苗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疫苗法》中给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二类疫苗赋予了新的名称——“非免疫规划疫苗”。《疫苗法》通过后,一类苗继续由政府负责分发配送,二类苗则由企业或流通企业直接配送。

  从具体流通环节过程来看,一类苗企业将疫苗配送给省级疾控中心后,由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分发至接种单位,流通环节目前已基本由政府控制;二类苗则由市县级疾控中心采购后,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主要流通环节属非政府控制。

  在管理上也有需要明确之处,《疫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对非免疫规划苗则没有进行太多明确描述,这对于占有大份额市场的非免疫规划苗来讲,的确有点尴尬。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疫苗市场规模约为285亿元,其中二类苗为255亿元。

  被列为二类苗的疫苗并不意味着不重要,陶黎纳认为,中国的自费疫苗市场存在了20多年,中国疾控中心至今还没有给出过自费疫苗的接种程序表,只有免费疫苗接种程序表。有些地区自己制订了自费疫苗接种程序表,然而却没有和免费疫苗的程序表集成在一起,无法给孩子提供最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实际接种过程中,仍然是优先接种免费疫苗。

  “平时的预防接种工作督导中,有些地区往往只重视对免费疫苗接种率和流通过程的检查,有意无意忽略或很少安排对自费疫苗的检查,即便检查也是走过场。我认为,这也是造成一些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陶黎纳表示。

  我国一类苗由国家层面进行谈判,省级政府采购,定价低利润空间小,二类苗则由省级政府招标采购,企业自主定价,利润空间较大。

  此外,对于《疫苗法》中所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这一条款,陶黎纳认为,在疫苗运输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超过8摄氏度的情况,如果监测到1次10摄氏度的温度记录,疫苗就必须拒收吗?

  “科学上没必要。目前已经证实,疫苗完全可以忍受一定程度的高温暴露,这个忍受能力超出一般人的想像。37摄氏度持续暴露12小时,不会导致任何现用疫苗出现质量不合格。所有疫苗在上市前,都做过热稳定性试验。”陶黎纳表示,因此对于疫苗储运和运输的温度监测虽有必要,但绝不能因为一两次超温就拒收疫苗,那样只会造成大量合格疫苗报废,使疫苗供应紧张,也可能会造成温度监测记录造假。

  陶黎纳建议,国家可收集各疫苗生产企业的疫苗热稳定性试验数据,并对外公开。如果在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出现超温现象,可以与公示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是否需要拒收或报废。电子温度监测数据依然重要,可以通过监测发现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温度失控的环节,进而改进这些环节的温度控制,但不应作为判断疫苗是否拒收或报废的最终依据。

  除了电子温度监测,还有一种更直观的解决方案,就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基会都非常推荐的疫苗温度指示标签(VVM)。VVM是一种含有特殊热敏材料的标签,粘贴在疫苗瓶或直接印刷在疫苗瓶标签上,通过其颜色变化来反映疫苗受热损害的情况。“通过VVM就可以记录疫苗整个流通过程中的高温暴露情况,并以直观的颜色让使用者肉眼识别。”陶黎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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