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制“菏泽万达广场”广告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象征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由于佩戴者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所以红领巾也常作为少先队员的代称。然而,近日丹阳路小学发放的红领巾和小黄帽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以及“11月16日盛大开业”的字样。
新闻曝光后,万达的这种行为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慨,纷纷表示红领巾上印广告完全是不合体统的。
网民评论截图
据北京《法制晚报》报道,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一位高姓负责人说,25号下午的活动共向丹阳路小学三年级发放了一百余条红领巾,当时并未拆封发现印有商业广告。活动结束不久后学校就放学了,放学后有老师发现了商业广告这个问题,马上就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布了不要佩戴的提示信息,26号上午便全部收回了。
北京时间29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印广告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称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此外,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今天发布信息称,9月25日,万达商管集团下属济南区域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在未经企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印发一批带有商业信息的红领巾,造成不良影响。事件发生后,万达商管集团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劳动关系,对济南区域总经理等3名上级管理人员和菏泽万达广场招商营运副总经理等5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年终晋级资格和扣除岗位工资的处罚。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万达在红领巾上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邬科长说。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完)